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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作者:胡学飞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古某某(女)诉汪某某(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该案是我在2016年办理的较为认可的案件之一,原因有二,一是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工作并且产生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二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持续性的良性关系,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现将案件的办理经过写出来,以供参阅,欢迎批评指正。
 案件当事人是在网站看到我的文章后联系我的,然后约定时间面谈。情况大致是这样:女方与男方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登记结婚,结婚五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且一次性支付五万元给女方,各自财产归各人,这是离婚协议的内容。但是男方婚前曾购置一套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并没有分割,此外,男方个人公积金同样未分割,这是本案的两个重点。女方也是很有针对性的展开咨询,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规定,男方需要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补偿给女方一定份额,同时对男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公积金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一阶段开始提起诉讼程序。
 由于男方还贷银行卡和公积金账户均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在无锡地区,无法在庭前调取相关信息资料,故决定先行提起财产保全,随后提起诉讼程序。其中有个小插曲,在提交起诉书时,法院要求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而原本打算调查取证后再明确。更改诉讼请求之后,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男方的公积金账户,查封房产。但是在立案后调查取证阶段,仍然遇到了困难,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至当地农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均被明确拒绝。无奈之下,法院亲自出面调取证据材料,具体包括离婚时公积金账户剩余数额信息和被告用于还贷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五年时间)。在这里遇上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下文会提到。一切就绪后,准备庭审。
庭审安排在一个周三的上午,熟悉的法庭,熟悉的法官,还有胸有成竹的底气。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案件,开庭程序只是一个形式,真正需要做的工作在庭前。提前十分钟进入审判庭,法官和男方委托律师在沟通,看到我后,三个人在调解室开始工作。在仔细核算男方五年内还贷数额和公积金存款后,上文所提到的小问题出现了,法院调取的房贷还款银行卡流水清单并不能反映出男方曾提前偿还房贷的十万元事实,这是我和法官都没有预料到的情况,被告方没有承认的打算。无奈之下,我只能向法官要求调取补充证据,男方委托律师知悉后要求与男方沟通确认。在法官介入与男方沟通后,表示认可十万元该笔还款,而后在此基础双方法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分析事实和法律依据后,整体布局,精细化研究,保持良性沟通,灵活应对,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是律师所信奉的,也是在追求的。同样也要吸取的还有教训,涉及房贷还款的问题,应当要求法院调取男方个人还贷所有记录,而非还贷银行卡流水清单。
 通过办理此案,我个人也是深有体会。律师专业化、精细化已经成为未来律师业务发展的必然方向,律师必须通过持续性的学习,增强执业技能,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