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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法院同意原告要求拆除违建公共地方的诉求
作者:张琳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9日
关于建筑物的所有权的纠纷还是有很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的一个权利,是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一个享有,本案中被告在公用楼道搭建储藏室,损害了当事人原告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后当事人寻求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琳作为代理人,最终法院同意当事人的诉求,维护了原告的权益,使原告免受生活上的困扰,现在我们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原告:胡某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案情概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拆除其在10楼公共过道上的储藏室并将过道恢复原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怡康新寓x栋xxx室、xxx室业主,被告非法占用10楼公用楼道,搭建储藏室,导致原告无法从10楼通行,该楼道系原告与被告公用部分,故诉请被告拆除违建、恢复原貌。
 
【裁定结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经确定无异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建邺区怡康新寓x幢xxx室业主,该房屋所在层数为9、10两层,9层建筑面积113.84㎡,分摊面积13.37㎡,10层建筑面积85.48㎡,分摊面积10.04㎡。被告施某某系建邺区怡康新寓x幢xxx室业主,该房屋同为9、10两层,建筑面积173.77㎡。原被告共用同一楼梯,两房屋在9层的入户门之间有过道相连,被告在10层其入户门侧面与原告房屋入户门之间搭建墙体并开立一小门,该门正对上下楼梯,内设储物空间,致使原告无法从10层进出xxx室。
法院认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楼梯间、过道均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而非系专有部分,业主不得私自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被告作为怡康新寓x幢xxx室业主,私自搭建墙体,将楼梯间阻隔变为专用空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显示,9层、10层的楼梯间面积相同,被告应拆除违法搭建,并应比照9层楼梯间状态将10层楼梯间恢复原状。
被告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胡某某要求被告施某某拆除其在10楼公共过道上的储藏室并将过道恢复原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怡康新寓x幢xx层楼梯间的违法搭建,并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施某某负担。
 
【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涉案储藏室是否应当被拆除并将过道恢复原貌。
根据近期法院的审判倾向意见,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楼梯间、过道均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而非系专有部分,业主不得私自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被告作为xx新寓x幢xxx室业主,私自搭建墙体,将楼梯间阻隔变为专用空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显示,9层、10层的楼梯间面积相同,被告应拆除违法搭建,并应比照9层楼梯间状态将10层楼梯间恢复原状。
【本案结语】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厚功底,有理有据,清晰明确的分析清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原告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了对于《物权法》实施以来,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排除了原告生活上的困扰,使原告免受取法通行之苦,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筑物的所有权的纠纷在我们平时居住生活的公共区域也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