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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多久之内作出?
作者:王加玺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8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文字材料,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的评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主要在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作出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另第四十九条规定,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归纳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应与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依法载明相关事实,若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3)需要鉴定、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4)对于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可以依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最长不超过60日,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应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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