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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单位犯罪殃及员工,公司的《承诺书》能否成为救命稻草?
作者:黄卫阳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01日
   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某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其中一名业务人员,因业绩突出、金额较大,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公安人员讯问及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他一度称自己没有犯罪:我是由老板招聘到公司里的,老板让干什么我服从安排,这是工作,怎么就犯罪了呢?……此外他还提到:当初进公司的时候,老板给了所有业务人员一份《承诺书》,大意是由于本行业的特殊性,所有业务人员均受公司安排、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若由此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公司及我本人(老板)承担,与他人无关;有这份承诺,我还算犯罪吗?
上述说法,代表着不少老百姓的朴素认知,若非亲身接触过相关法律知识,一般很难迅速理解。在现实中,不少投资金融类公司纷纷以高薪招徕人才,并许以高额提成。这些公司业务员,很多都是涉世未深、求职心切的年轻人,受高额提成诱惑替公司招揽资金。很多时候他们可能会意识到可能有风险,但因法律意识不强,以为没有风险或者甘愿冒风险。因各种非法集资活动波谲云诡,这些公司触碰法律红线后,大批底层业务人员就麻烦了,轻则仅仅是退回所有提成,重则被刑事拘留、判处刑罚。之所以能走到这一步,就其误区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认为工作由公司安排,后果与自己无关。
犯罪构成要素中,其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大类,以自然人居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处罚原则是对单位处以罚金,或/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等。非法集资类犯罪(含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既可以有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在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作用突出的业务人员是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被追究责任的。此外即使并非单位犯罪,也可以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为公司所作的自己有利的声明、承诺有用。
虽然“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真理,虽然“依法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是《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但是,任何双方协议、单方声明均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强制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否则有可能被判令无效或撤销。因此,公司的承诺因与《刑法》规定不符,自然不是免责金牌。现实生活中我们还常常看到,有建筑公司要求包工头写承诺声明欠款行为与公司无关的,有父亲给别人写欠条称如自己还不了就由儿子还的……因为增加了第三方的义务、排除了第三方权利,所以是无效的。
特别提醒奋斗中的职场打拼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做非法集资的帮凶;一旦自己或身边人发生了文中类似的事情,应积极配合、随叫随到,在钱的事情上莫要过多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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