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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某提供劳务致损代理词
作者:黄卫阳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6日
审判员:
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受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黄卫阳律师作为原告 ???u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我们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提请法庭注意。
一、鉴定意见不是金科玉律,不能作为定案(后续治疗费)的唯一依据。西京医院的三份“检查通知单”真实合法,不应贸然否定其效力。
首先,法律实务中普遍认为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但也只是一种证据,并非定论。且陕正义司鉴[2015]临鉴字第3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尾已注明:“本鉴定意见书所评定的费用仅供参考。因各级医疗机构及临床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费用可以实际发生为准。”所以其效力仍应结合全案进行认定,不必然地决定案件的最终判决。
其次,西京医院的“检查通知单”系接诊医生作出,真实客观的记载了该医院的收费标准。即使不能直接据以确定后续治疗费,也应当作为参考。将鉴定意见奉为圭臬,对“检查通知单”简单粗暴地全盘否定,显然有失公允。
再次,现实中后续医疗费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意见主要在于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在此我们特别希望法庭摒弃教条主义,立足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既不完全照搬鉴定意见,也不全盘否定“检查通知单”。
二、从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若法庭拟根据鉴定意见下判,我们建议至少要保留原告后续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超过鉴定意见所确认数额部分的诉权。
即使“检查通知单”不能用作证明后续医疗费用的依据,但它至少可以表明:实际发生费用超过、乃至远远超过鉴定意见所认定数额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这种情况发生,而 ???u就超出部分又不能申请立案维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将是极其不公正、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以司法为民的情怀,参考代理人上述意见,对本案客观公正的处理。
 
 
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卫阳 
201571
 
 
附:相关判例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