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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从一件执行异议案谈当事人维权的正确姿势

作者:刘永军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29日
本案所涉法院文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委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执委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51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2012910日,委托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伙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委托四人共同出资,被执行人负责采购苗木与技术指导,五人共同承包荒山绿化工程, 2013年月310日,委托人及被执行人五人以某公司名义与政府签订了《生态综合治理承包合同》。根据《合伙投资协议》委托人全额投资并组织工作人员履行了《生态综合治理承包合同》。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纠纷案执行阶段,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执委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委托人共同所有的工程款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为由强制冻结并划拨,委托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委托人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5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执行异议成立。现本案正申请国家赔偿程序中。
所谓维权就是正确适用法律,别无他法
笔者代理本案最直接的感受就是代理律师应当引导委托人以正确的姿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受本案委托后,笔者忙于关于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之类的法律工作,忽略了委托人朴素的价值观与复杂的司法救济程序之间的冲突,尽而委托人产生对法律、司法的极端不信任,甚至怀疑代理人与法官共同对其产生不利,好在最终还是按代理人的意思坚持下去,否则,司法权的恣意将又一次得逞,百姓仍然生活在期盼“包青天”的年代。
当执行异议被无端驳回时,执行异议之诉又被驳回时,代理人向委托人做任何解释都是无济于事的,他们纯朴的意识形态中已经形成了一个概念:法院不会保护他们,申请执行人是不是在法院有关系,甚至怀疑代理人与承办法官相互勾结,私下串通损害他们的利益。委托人的这些内心活动,在代理人与其沟通的过程中表现的十分明显,以至于在以后代理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上诉时,出现不配合代理工作的情形。他们认为代理人是为了赚取他们的代理费才这样做,最后结果还是损害他们利益,同时他们认为同一个法院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肯定是互通互助,官官相卫,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结果肯定支持执行局的裁定,事实上结果正如委托人所说。明明知道这笔工程款不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却被强制执行,自己合法财产被无端抢占,却得不到国家司法救济,这种心情代理人能理解但也实现无可奈何,在委托人面前那种孤独无语,不是每个法律人都能理解的。委托人多次提出不打官司了,去法院闹事,堵法院大门,控告法官枉法裁判,根本没有说理的地方,如此诉求,代理人只能苦口婆心无数次的劝阻,无数次地解释个中原由,以苍白无力的法律规定无数次地向委托人说明一定要相信法律,甚至承诺上诉阶段除了授权什么事也不用委托人操心了,因为代理人深知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不上诉的后果意味着什么。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5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执行异议成立,那么之前所有法院行为全部错误。
当没有人能理解你的时候,往往真理就在你这一边。
通过本案代理活动,笔者认为,作为代理律师,做好代理工作不单是自己的法律工作,如果离开委托人的支持,代理工作真的是十分困难,所以引出今天的话题,当事人维权的正确姿势。在代理律师介入以后,当事人维权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维权路径,否则就是代理律师的失职。
第一、提升委托人的认知。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阶段,代理律师就应当将本案可能出现的程序性、实体性问题给委托人一个全面的交底,甚至形成一整套书面的告知让委托人签收,并让其逐步了解。
第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委托事项的适用,有利及不利方面进行必要的讲解。
第三、现有证据及将来可能收集到的证据对委托事项的支持程度,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区别及司法认定进行适当的解释。
第四、影响审判的因素分析。
第五、必须坚定地相信法律。
尽可能让委托人对代理人代理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目的就是代理人与委托人形成一致认识,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出现委托人对司法救济的信心不坚定时,一定要及时进行沟通,避免出现委托人单方擅自上访、闹事,有时因此等行为可能被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损害的是委托人的利益。
因此,律师接受委托后,当事人的正确的维权姿势必须以律师的正当担当、正确引导、正义隐忍为纲,程序正义往往也适用于程序和程序之间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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