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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银行贷款债权(2000万)的法律否定

作者:刘永军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判决书: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涉及银行借贷,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债权转让,追偿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抵押权主张时效等法律关系。
本案核心价值不在于债务人免除2000万的债务责任承担,更多的是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提醒市场交易主体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有着很大的差距,从证据角度分析,法律规范的社会秩序只能是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但是永运不可能完全还原客观事实。在法治社会“理”只能是法律规范下的理,即便是 “公序良俗”也被列入了民法总则,人们利用法律保护私法法益时往往忽略了法律同时首先考虑保护国家社会整体法益,如社会稳定,市场交易秩序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能适用法律保护私法法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排序在小学课程中早有体现。
案情概况:委托人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作为委托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甲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借款合同还款日,委托人不能及时还款,甲公司在尚未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收到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作为保证人身份取得对委托人的债权为由,将所谓的债权及从权利以20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再以2000万元将受让债权转让给丙,丙以债权人身份向委托人主张债权,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借款结清证明以及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驳回主张2000万元债权诉求的判决结果,判决书写的非常具体,读者有兴趣可上法院审判网查询了解公布的判决书原版内容。笔者收到法院终审判决后,并没有因为成功代理感到过多的喜悦,更多的是对目前银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在严格执行法律时暴露出的种种脆弱,为此进入了深思——企业管理需要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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