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原告费某诉被告中共洪山区委党史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
作者:武昌陈哲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本律师代理的原告费某诉被告中共洪山区委党史办公室劳动争议一案,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共洪山区委党史办公室向原告费某支付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

基本案情:原告费某于2012年2月进入被告处从事行政工作,但被告在工作期间一直未予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2018年3月才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后基于被告工作机构改革原因,原告离职。基于离职后经济赔偿事项,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形成本案。
在代理该案中,由于洪山区劳动仲裁委对原告的诉请大部分未予支持,而后在洪山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本律师将代理意见、计算依据逐项向审理法官予以说明,后洪山法院对原告的大部分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中共洪山区委党史办公室向原告费某支付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
    本案的判决书,见本律师博客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