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代理彭某诉黄某某美容院转让合同纠纷案在洪山区人民法院的代理词
作者:武昌陈哲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20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法庭的审理。针对本诉的争议焦点“12000元是否包含在58000元以内”,本律师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两张收条证明原告在2012年1月10日、11日收到被告转让款12000元、58000元。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八(公安机关在2012年3月10日做的询问笔录)中被告经公安机关询问:“你差彭某什么钱?”被告答:“店子转让费的尾款,20000元。”
  被告认为:“12000元不包含在58000元以内”,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2000元+58000元=70000元,按照此说法,被告不可能欠原告20000元,该说法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八自相矛盾。
  原告认为:“12000元包含在58000元以内”,只不过2012年1月11日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具的总收条时没有将2012年1月10日的收条交还原告,该说法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八完全吻合。
  因此,本律师认为12000元包含在58000元以内,被告欠原告转让余款20000元,贵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