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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远程庭审”,何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质证权?
作者:武昌陈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某市中级法院公众号报道:
        2020年5月,某市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在线审理了被告人某某等7名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这是某市首件在线上审理多名被告人涉恶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避免人员流动造成在押人员交叉感染······,一面大型显示屏在法庭中全面显示诉辩审多方实景。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证据认定及量刑发表了充分的辩论意见,整个庭审规范有序,程序完整顺畅,被告人某某等7名恶势力成员通过视频当庭认罪悔罪······。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让武汉律师代理诉讼案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疫情初期各个监管场所纷纷紧闭,正常的律师会见在疫情的干扰下被陡然中止。 
        即便现今,虽各区看守所逐步对律师开放了视频会见,但相比疫情之前辩护人随时可以带上卷宗与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而视频会见对此难以解决,一是时间紧,视频会见只有半小时;二是视频音质差,沟通无亲历性,这就让辩护人无法在庭前对被告人做充分的庭前辅导,后果直接导致被告人的质证权难以保障。 
        言归正传,质证权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即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均需经过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后,才可作为合议庭定案的根据。所以,对被告人质证权的保障,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彰显了刑诉法对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尊重。
前述法院的“远程庭审”能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吗?
笔者认为无法保障。
远程视频庭审对被告人的质证权影响在哪?视频庭审有哪些缺陷?
笔者认为:
一、远程视频庭审从根本上不能保证被告人的质证权甚至权利被变相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其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了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对同案被告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辩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所涉及被告人与辩护人质证的内容、形式等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规定是被告人到庭审理,而疫情时期推行的视频庭审,无疑极大的削弱了被告人当庭质证的权利,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正如公诉人对同案被告人的进行讯问时,仅仅根据对方的回答,辩护人无法从其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进行综合判断与质证。
二、远程视频庭审有违我国刑事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 
        视频庭审,无法保证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当庭听取被告人、鉴定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当庭陈述及辩论,法官如不能亲历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则无法探究被告人和证人的心理活动进而判断真伪,肯定会影响到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 
        对被告人而言,被告人如庭审时直接与法官面对面,能够使被告人在心理上真实地参与到程序之中,真切感受到自己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庭审,审理程序在法庭上推进,也有利于被告人接受裁判。
三、远程视频庭审的网络信号不稳定会导致庭审音质、画面的不流畅,从而影响到法庭的集中审理 
        我国刑事庭审实行庭审不间断的原则,法庭对案件审理是集中进行,连续开庭。正如律师视频会见与被告人对话时,有出现画面音质不清晰的情形,如远程开庭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情形,出现前述状况或画面中断,势必降低了审理效率,让庭审效果大打折扣。
对此,笔者建议以下几种案件不适用与远程视频庭审: 
        一、涉黑、涉恶案件; 
        二、案件复杂,被告人、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三、其他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