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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运用
作者:武昌陈哲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6日
“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运用
作者:陈哲,湖北立丰(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长
引言:
        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多数被告人家属及其辩护律师均会找到被害人一方,向其说情,劝其出具谅解书,以获得对被告人最宽大的刑事处罚。但,辩护律师在办理的部分案件中偶尔会遗漏“刑事和解”这一特别程序,从而让更有利的量刑情节与被告人擦肩而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如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充分可以运用前列法条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积极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刑事和解,为其减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分别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侵犯财产罪方面的案件,笔者对照刑法分则,作了以下表格:
所属章节
罪名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37个罪名)
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过失致人重伤罪;6、强奸罪;7、强制猥亵、侮辱罪;8、非法拘禁罪;9、绑架罪;10、拐卖妇女、儿童罪;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2、妨害公务罪;13、诬告陷害罪14、强迫劳动罪;1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6、非法搜查罪;17、侮辱罪;18、刑讯逼供罪;19、虐待被监管人罪;20、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1、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2、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3、侵犯通信自由罪;2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6、报复陷害罪;27、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8、破坏选举罪;29、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0、重婚罪;31、破坏军婚罪;32、虐待罪;3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34、遗弃罪;35、拐骗儿童罪;36、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37、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共13个罪名)
1、抢劫罪;2、盗窃罪;3、诈骗罪;4、抢夺罪;5、聚众哄抢罪;6、侵占罪;7、职务侵占罪;8、挪用资金罪;9、挪用特定款物罪;10、敲诈勒索罪;11、故意毁坏财物罪;12、破坏生产经营罪;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一字之差,区别在哪?有何不同?
一、“刑事和解”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量刑优惠幅度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而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所以,从前述法律规定及量刑文件精神来看,“刑事和解”后裁判的从轻幅度比谅解要大的多。
二、“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的组织下达成 
        “刑事和解”系在司法机关的组织下达成协议,公检法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而《刑事谅解》为当事人之间所自愿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不予干涉,具有民间性。
三、“刑事和解”后,侦查机关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建议 
        某种意义上来讲,双方当事人和解后,侦查机关可以直接在《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和解的情况,从而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而谅解却不能直接提出从宽的建议。 
        故,笔者认为从“刑事和解”这一特别程序来看,被告人如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则辩护律师在办理该案件时还可以更进一步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为被告人获取更大的量刑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