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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周泽律师拟被处罚案的五点看法
作者:武昌陈哲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6日

对周泽律师拟被处罚案的五点看法
作者:陈哲,湖北立丰(海口)律师事务所监事长
网络信息报道:
   2020年12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作出了朝司听告字(202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里面载明:经调查核实,2020年1月17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合肥公安办吕先三律师的套路”的文章,文章中配有合肥视侦支队办案区讯问三室二的视频截屏,并附上文字“警:我们现在要把他们几个搞到位,领导批示的按照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的文字,同时文章中配有罪嫌疑人梅泉“罚站37分钟”文字的照片以及标有“检察院”水印的“梅泉的笔录”;2020年3月20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吕先三案,公诉人问题大了!”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9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2020年8月22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合肥十几个律师的侥幸”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9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并在文章中披露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案卷中的笔录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认为:“你(周泽)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你(周泽)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前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由来系周泽律师所代理的安徽吕先三案,合肥中院一审以吕先三涉嫌诈骗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后因周泽、斯伟江二位律师介入二审辩护,安徽省高院对吕先三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文不对吕先三案一审、二审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讨论,仅对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作出了朝司听告字(202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及处罚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朝阳区司法局援引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为此,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来看,拟对被处罚人行政处罚需考量三个要件,一是违反规定;二是有披露、散布的行为;三是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是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公开而不正当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只有同时满足该三要件才能对被处罚人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认为周泽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拟对其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司法局不应对周泽律师处罚,理由如下:
首先,朝阳司法局未予阐明被处罚人周泽违反“何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周泽处罚必须载明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而周泽律师究竟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该条文中的“规定”是什么规定?是国家规定还是部门规定,朝阳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违反规定”一带而过,未说明,更不严谨。
其次,吕先三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不公开审理的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由此可见,吕先三案因涉嫌诈骗被拘留,显然不属于《刑诉法》所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再次,周泽律师将案件中的部分信息通过网络自媒体的方式公开,其目的是希望引起当地司法机关对该案的重视,不存在恶意炒作或渲染 
   从周泽律师展示的部分材料,图片、视频可以看出,当地侦查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压指逼供,这些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但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仍然视法律为儿戏,公诉机关、一审法院也是熟视无睹,将该案强行推进,导致一审对吕先三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而正是因为后来周泽、斯伟江二位律师介入二审,通过仔细认真的阅卷,看到刑讯逼供的视频及存在相关的重大问题,又想到该案很有可能不开庭,故通过网络自媒体的方式公布部分案件材料引起高层的重视来推动二审裁判,其主观意图是希望二审法院公正审理。
第四,周泽律师公布案件材料的行为并未不正当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经常做刑案的律师都知道,对于有些重大、敏感的案件,如涉黑恶、监委查办的案件,律师辩护有时是“鸡蛋砸石头”,司法机关根本听不进去,你说你的,我定我的。 
   基于该情况下,部分辩护律师会通过博客、微博等自媒体发表自己的看法,其意图是披露案件中公诉人、法官遗漏或忽视的地方,而往往通过同行律师的庭外言论,会促进个案或司法公正的进一步发展。正是这种庭外言论,后引起舆论的关注,避免了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近些年发生的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念斌案不正是如此? 
   可以说,周泽律师将案件部分材料公布反而促进了案件的正向发展,促进了司法公正。 
   最后,周泽律师公布部分案件材料并没有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即无行政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周泽律师公布相关视频是每一个公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应尽的义务,其并无行政违法性,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机关司法局应与关心和爱护,而不应加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