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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孕妇产检一切正常 产下智障儿医院被判赔81万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1日
 一次正常产检引发事故,让西安人何菊虹(化名)的家庭陷入看不到尽头的痛苦中。尽管产检“唐氏筛查”被医生告知“一切正常”,但孩子出生后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患者。该病患的最明显特征是智力障碍、生活无法自理,精神发育迟滞。更让这个家庭绝望的是,对于唐氏综合症,医学界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
  何菊虹六岁的小儿子陈成(小名)是一名唐氏综合症患者,智力残障、生活无法自理。何菊虹认为,这是由于医院和医生的不负责任导致的。为此,四年前她和丈夫将位于西安市健康东路上的这家给何菊虹进行产检的民营医院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该医院赔偿陈成及其监护人各种费用共计约81万元人民币。目前,该医院已经上诉。
  产检被告知“一切正常”
  2008年底,当医生告诉她已经怀孕时,何菊虹41岁,是西安一家高校的工作人员。尽管已属大龄孕妇,家里已经有了一个儿子,但何菊虹在和先生商议后还是决定要这个孩子,因为她和丈夫都太喜欢孩子了。为了迎接新生命的降临,何菊虹辞掉了高校的工作,她说想一心做专职母亲。
  夫妻俩结伴到了距离家不远的一家民营医院。这家医院不仅离家近,而且就诊患者也少,很是安静。夫妻俩决定,从此选择这家医院进行产检。
  2009324日,何菊虹在该医院按产检程序做了“优生五项及唐氏筛查”。检查结果出来后,接诊的凌姓医生答复说“一切正常”。
  尽管自己不懂医,但毕竟算是知识分子的何菊虹还是担心,因为她看到化验单上的数值和标准数值之间有差距。对此,凌姓医生解释说,你属于大龄产妇,所以这个数值显示是正常的。
  50多天后,应何菊虹要求,医院再次做“唐氏筛查”的复查。化验结果出来后,医生依旧说一切正常,没问题。何菊虹问医生,为啥化验结果数值和标准值不符,医生告诉她说大龄孕妇的化验结果数值都偏高,让她放心好了。
  何菊虹提出能不能做四维彩超,医生说四维彩超只能看到婴儿的外表,无法查验“唐氏”。心里总是惴惴不安的何菊虹随后又到其他医院申请做唐氏筛查,结果被告知已经错过最佳筛查时间段。忐忑过后的何菊虹最终还是相信了该民营医院的医生,她觉得可能是自己多虑了,毕竟自己已经过了医学上认为的优生优育年龄。
  医院确诊男婴为唐氏患者
  20091016日,小儿子出生了。
  
  由于并发症不断,2011年初,陈成又被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如果不及时手术,孩子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这时候,许多朋友都悄悄劝何菊虹和她的先生,说你即便花十几万救了他的命,但他还是唐氏综合症患者。
  何菊虹执意拿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将孩子送进了手术室。
  司法鉴定认为医院有过错
  20114月,何菊虹夫妇将这家民营医院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为,由于被告医院没有为原告做出正确的产前诊断,没有向原告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导致原告产下了具有严重缺陷的患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菊虹的儿子患唐氏综合症,是否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2011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予法医学鉴定。
  该中心201211月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在何菊虹的产检中的“唐氏筛查”环节,被告医师做出了错误解释,从而致使原告对病情的认识出现偏差,导致错误出生。
  意见书还认为,被告小儿子的错误出生,是被告方两位接诊医师错误解释的直接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见书对陈成的描述为“存在智能缺陷,需进行语言、行为的专门训练”。
  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这起医疗过错中的责任程度为5070%。
  20137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陈成有无精神障碍做司法鉴定。该中心随后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成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意见书描述4岁的陈成:行为冲动,动作协调性比较差,容貌表情比较呆滞,检查不能合作。韦氏智商测试进行困难,不能配合完成项目操作,将测试工具乱摔,父母无法管理。吐字不清,乱喊乱叫,无法进行有效语言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