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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飞行员辞职,法院判决赔偿43万元结案
作者:钱剑娥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05日
  本案飞行员代理律师: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所 【案情介绍】
宋某是于201161日与上海某通用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直升机驾驶,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中还约定了培训条款:公司对宋某出资进行培训,宋某取得执照证书后服务期未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偿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另外,公司还和宋某签订了单独的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对宋某进行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培训费为45万元,宋某如能拿到商照并在公司工作的,将不再承担任何飞行培训费用的支付义务。
宋某于201271日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并于2012810日取得商业驾驶员执照。事后在公司内从事驾驶工作。但是由于公司分配给宋某的驾驶任务很少,宋某几乎无事可做。2014320日,宋某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了辞职,并于2014325日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提起了反请求,要求钱某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日前,该案已经审结。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对宋某的请求给予支持,对于公司的请求均未支持。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宋某要求办理退工手续的请求,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支持;并判决宋某赔偿公司培训费43万元,对公司的其他请求没有支持。公司不服,又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例,主要涉及到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退工手续、培训费等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培训协议中约定了赔偿培训费外是否还能约定其他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另一种是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本案中的宋某接受了公司商业驾驶员的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为45万元,宋某提前离职,应该按照已经工作的时间折算返还的培训费。虽然公司和宋某的培训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但是基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就将宋某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视为服务期来折算。而实际上,返还的培训费就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
那么,公司另外再主张1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公司认为双方另外签订的培训协议实际上按照民法来调整的,一方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对违约金条款也是签字确认的,合法有效。而宋某却认为既然是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大前提下签订的培训协议,就应该适用劳动法的特殊规定,而不是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针对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就是返还培训费,不应该额外再约定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宋某的观点,没有支持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二、宋某在返还了约定的培训费后,是否还需承担《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培训费?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飞行人员流动是指持有航线运输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的流动;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培训费参照50-1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即以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用5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训费用,按照15%递增计算,最高计算8年,最高支付费用为110万元。40岁以后再按照110万元开始,以50万为基数,按年均15%递减计算。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宋某是否符合该规定呢?
由于宋某刚到公司时还是在校学生,毕业后在公司接受私照培训(自费)和商照培训,并由公司垫付培训费45万元,事后取得商照并为公司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是已经取得商照的飞行人员的流动,并有初始培训费用50万的基数,其实此处规定的初始培训费用50万其实就是取得商照的费用。因此,宋某实际上是不符合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因为其在到公司之前是学生,并不是持有商照的飞行员。因此,宋某只需要按照培训协议的规定支付公司培训费,而不需要再承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培训费。也正因如此,法院最终判决宋某仅返还公司培训费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