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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能否以员工拒绝培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钱剑娥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09日
 本案劳动者代理律师 钱剑娥/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034日进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担任助理总监职务,共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的期限为201334日至201613日,合同约定李某在某部工作,缴费工资为1万元。
2015325下午,公司总经理等负责人找李某谈话,告诉他由于公司营业组织架构的变化,李某之前所在部门及岗位将不再存在,提出要支付给李某5个月的工资补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李某寻找新的工作机会,4月份可不再上班,但照发4月份工资。李某当场表明需要时间考虑并未接受。
可就在201544日,公司要求李某45日到公司总部即上海工厂所在地松江区某地进行业务培训,李某由于本职工作交接安排没有接受。45日、49日,公司以不参加培训计作旷工等辞令两次要求李某去参加业务培训,李某均未理会。411日,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公司指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李某当日离开公司。
李某觉得公司对自己的解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于是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克扣工资及年假工资。日前,该案经仲裁委调解结案,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9万元作为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因员工拒绝培训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培训应当有职业培训的计划,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培训。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总体目标中强调,培训须按照“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导向”的原则进行。根据以上通知,企业安排培训应当尊重员工的意愿。
结合本案例,员工李某在完全有能力胜任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公司安排其外出参加培训,至少应当告知李某培训原因或培训目的。公司未告知其任何理由就直接下发培训通知实属不当。另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9条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公司甲方出资对员工乙方进行技能培训,甲方可与乙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根据以上合同要旨,甲乙双方对培训事宜一般是要经过事前协商的,所以,公司的做法与劳动合同约定的真意不符。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培训安排,劳动者可以拒绝。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参加培训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只有第40条第二款中有关于培训方面的规定,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例中的李某能胜任本职工作,不符合以上法定解除情形。在201544日通知李某培训的三天前,即41日,公司已经任命成某取代李某于原所在部门的原岗位工作,与之前所说的因原所在部门及岗位都不再存在的说法自相矛盾。公司先以原部门及岗位将不存在为由要求李某离职,又任命其他人取代,最后才通知李某外出培训,李某有理由认为公司已经单方解除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其以工作交接安排、等待公司补偿为由未参加公司培训实属正当理由。因此,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奖罚管理规定》第9条第(14)款规定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