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2款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解读】
继承制度是关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家庭密切相关。考虑到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继承制度强烈的家庭伦理观念、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等因素,《民法典》在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同时,又将这种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是绝对丧失,一类是相对丧失。
1.绝对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有以上任一行为的,绝对丧失继承权,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2.相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般来说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1)(2)种行为极其恶劣,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往往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相比,第(3)(4)(5)种行为没有那么恶劣,一般来说不涉及犯罪,故法律对其做了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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