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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作者:丁磊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128条第2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
【解读】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制度安排,在遗嘱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本质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人(A),基于与享有继承权的人(B)之间特定的关系,在B死亡的前提下,A代替B去继承被继承人(C)的遗产。
1.《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继承法》也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但是只有本条第一款情形。
2.《民法典》中的代位继承 
   《民法典》在第一款情形之外,又增加了第二款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款与第一款主要区别在于: 
   (1)被代位人(B)不同。第一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二款中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顺序不同) 
   (2)代位人(A)不同。第一款中代位人是B的“直系晚辈血亲”;第二款中代位人是B的“子女”。
第二款换成老百姓语言就是: 
   在特定情形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权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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