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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法官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观点汇总
作者:丁磊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法官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观点汇总父母在子女婚后部分出资购房,出资部分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借款,还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目前存在不同的意见,实务也有不同的判决。 《民法典》施行前,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曾经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从不同法律层面分别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们认为,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时父母往往把本来属于赠与的出资行为声称是借给子女的,而夫妻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是赠与,在出资性质无法查明时,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比较适宜,这样认定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民事法律文件解读》第100辑) 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不同的场合,表达了不同的意见,我们对此进行了汇总。 我们认为,鉴于《民法典》未采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将父母出资部分规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的意见,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予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至于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父母的利益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事先约定避免,而不能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法定共有制度和社会心理冲突。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