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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继承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作者:徐卫东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06日
现实生活中因遗产继承纠纷产生矛盾的例子比比皆是。本人通过网络公开解答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对以下几个问题比较常见,在此做一简单总结,以飨读者。
    一、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做,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继承。同时,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被继承人的年幼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更需要被继承人经济上的帮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二、先按遗嘱继承遗产还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是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有遗嘱的,首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不是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养子能否继承养父的遗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及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养子女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
四、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显然,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
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死亡后由肇事方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亲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精神创伤而给付的一种经济损失。
    虽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但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具体分配采用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