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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受害人如何要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作者:何翠主任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29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王**(系王*之父),男,汉族,19**420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号。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李**(系王*之母),女,汉族,19**11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赵*,男,汉族,19921115日出生,住天桥区清河北路*********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盛*,男,汉族,1988118日出生,住济阳县**********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以上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              依法裁决以上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0661.91元、护理费32310元、误工费2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交通费、死亡赔偿金455840、丧葬费19057元、 鉴定费5400 、殡葬费5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0等共计 100048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229日凌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之子王*与同事在八一立交桥附近给同事庆祝生日,在王*出去买东西时,无故被以上赵*等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打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原告方多次联系被告方要求支付王*的医疗费进行救治,被告盛*、赵*方在支付极少款项后,就一直推脱,并声称只有原告同意出具谅解书,才能给予治疗费。迫于无奈,原告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赵*方约定,被告赵*方再给原告10万元治疗费,原告就给赵*出具谅解书。在被告仅支付原告38万元后,就欺骗原告王**给被告赵*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告赵*方确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其他治疗费。原告因巨额的医疗费迫不得已,从齐鲁医院转到商河医院救治,最终因伤情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王*是原告家唯一的孩子,是家庭延续的精神支柱,其死亡残酷的事实致使原告家庭处于极度的悲痛状态,现原告李**因王*的离开精神遭受巨大打击,精神状况出现严重的问题;至现在,家人都不敢告知其爷爷奶奶,其唯一的孙子离开的事实,造成原告方的精神伤痛是近似毁灭的。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讨还公道,根据相关法律,特诉至贵院!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
                 **
 
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