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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产赠与合同与监护权利的行使
作者:何翠主任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31日
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m的委托,指派何翠律师作为其与***等继承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争议房屋应为原告所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体现以下内容:首先、被继承人与原告一直长期共同生活,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该《遗嘱》第二段“今后我们俩如果有一人过世,你们儿女要照顾好另一人,不要分家产,我们俩都过世后,大房子留给m,小房子留给m。”这句话表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顾好在世的老人为目的,财产处分是以照顾好老人为条件的。再次、该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房屋应当依法判归原告所有。
第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证实,两证明人在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二、        虽然被继承人w当时已无行为能力,被继承人m1w处分财产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争议房产也应当归原告所有。
通过庭审可以得知,被继承人w当时确实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的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被继承人m1作为w的法定监护人看到自己的儿子m这么多年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两口,为了让儿子能更好的照顾在世的一方,所以立下了此遗嘱。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被继承人m1处分属于w的财产,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具体如下:首先,出庭的两位见证人既使被继承人m1的同事,也是同一幢楼上的邻居,刚才两位出庭的证人也证明w在未生病之前,曾经表示过把财产留给原告一家的意思。从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处分w的财产不违背w的真实意思,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刚才的两位见证人也证明当时之所以m1立下遗嘱,主要是为了让原告m更好的照顾两人,尤其是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已经连人都不认识的w。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电视上经常看到一个社会现状:子女虽然多,但老人却无人赡养的状况,更何况,w病到已经没任何意识能力,“久病床前无孝子”这句古话,每个人都记忆犹新,监护人m1处分w财产的目的就是希望w在世时能被好好地照顾,这难道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吗?更何况,监护人m1处分的其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处分,实现处分时,被监护人主体已经不复存在,怎么还可能产生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呢。
综上,监护人m1代被监护人w处分房产是为了让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原告更好的照顾他们。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该财产应当归原告所有。
三、退一步讲,被继承人m1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这是整个楼栋都知道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继承法》第十三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原告也应当多分。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