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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合同的有效性及合同的解除
作者:何翠主任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31日
案情简介:甲从乙处转手一宾馆想用于经营,并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后经实地考察,发现有两层没有消防许可证,经多方协商未果,故甲委托我方提起解除合同,返还款项之诉。本合同最重要的一点是:乙交付的宾馆因无完整的消防手续致使甲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合同应予解除。以下是部分代理意见:
被告违反了《协议》约定,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具体理由如下:
一、         涉案房屋的使用面积及客房间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致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协议》一、“甲方将其自营的位于****区经二路**号的****商务宾馆全套设备、证、照转让给乙方使用,宾馆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客房61间。”根据该条的约定,可以看出被告同意转让给原告的面积是2500平方米,客房是61间,但原告从被告处得知的消防证的使用面积却为191038平方米,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可以看出,有58962平方米是未经过批准的,未经过批准的面积占实际使用面积的236%,而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的规定,未获得消防安全检查不能经营,按照《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无法实现经营整个宾馆的目的,因此,该合同应当解除。
二、         被告未实际把该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违反了《协议》第四条付款方式,转让费分两次付清。1、第一次:甲乙双方在宾馆设施设备清点交接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首付款:伍拾万元。“”的约定,原告于年月日直接把首付款转账给被告,但直至今日被告确未办理交接手续,未把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给原告。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被告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交付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应予解除。
三、         未经原房主同意,私自把房屋转让,违反了原合同的约定
违反合同约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四、         违反合同约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本就没有变更负责人的程序,也就是说原所约定的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可能变更到申请人的名下,除非是被告先注销其营业执照,原告再重新注册,那所谓的变更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该约定无法实现原被告转让合同的目的。按照《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该合同应予解除。
五、         原告已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的通知,根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