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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资与保证金
作者:何翠主任 律师  时间:2010年06月25日
某日,一个劳动仲裁案开庭。我作为申请人职工一方出庭。作为被申请人的单位聘请了一名法律工作者,看上去至少也有六十岁左右了。虽然从法律上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是两个概念。但毕竟是同行,我们应当相互尊重的。可没想到,在法庭质证阶段,这位老法律人就开始了不着调的讲话。我方拿出的证据是上下班打卡的记录,以证明上班超过十二个小时的事实。对方辩称,吃饭时间和闲着玩的时间没去除。”在法庭问到“被申请人是否有证据提交?”没想到,这位老法律人出奇不意,当庭提交了一大堆红的、白的、绿色的小条子。我一看,便对仲裁官讲,“根据证据规则,对方提供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且,仲裁委立案时关于证据的提交也明确是在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未提交证据”。可仲裁官说,不管哪一套,必须质证。我想再次申辩意义不会太大,姑且,看看证据吧。白色的小条上是被申请人制作的工资单,领工资时由申请人签名。但令人惊奇的是,在工资条写有工资数额一览的旁边竟然备注了保证金三个字。我一愣,问我的当事人,“签名是你签的吗?”她说“是”。“那保证金这几个字是谁写的?”她说:“不知道。这只是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领工资时签个名,签了名上交公司。原先没有这三个字”。我心里明白了,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是在帮他的当事人伪造了证据。我遇到了“高手”。此时,仲裁官问到:“申请人,工资单上的名字是否是你所签?”“是。但是,我们这只是领工资时的一个工资条,当时并没有保证金这三个字”。法官问:“你有证据证明在你签字时上面没有这三个字吗?”她低头不语。我此时突然想起,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证金,都是单位违法要求职工交纳的,从来没有过单位给职工发放保证金,这也不符合常理。我快速翻阅了法条,大声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可受理范围是员工向单位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但单位向员工缴纳保证金的情况法律未给予仲裁委此权限,故该项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对方这名老法律工作者瞪大了眼睛,呆在那儿-------这件事情令我气愤不已,作为法律人,职责就是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歪曲事实,帮助当事人出坏点子,伪造证据,以迎合当事人非法的需求应当为法律所不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