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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何翠主任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2日
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L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组织了相关证据,查阅了相关法律,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买卖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从原告提交的职工购房证明与##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书》可以看出,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是单位的集资房。 集资房是单位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居住困难而在单位已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的福利性或保障性住房。一般情况下,由单位进行补贴,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本单位内部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通常包括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所禁止对外公开出售的房产。因此,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并出售给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势必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规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合同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二、向法院提供人民法院报判例两份(2010#开民一初字第4#号; (2011#民一终字第8#0号 ,证实该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