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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系列: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合同纠纷邓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5日
以案说法系列: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邓卓锋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0日,韦某遭受交通事故严重受伤,治疗终结后遂诉至法院向肇事者黄某主张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双方一度相持不下。
  韦某认为:自己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奉养一家老小的能力受限,故黄某理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独立计算。
  黄某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之中,不能独立计算。
  律师意见
  本人作为黄某的代理律师,跟进了全案活动。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指出我国法律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是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但目前由于新《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已经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不独立计算,依据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
  办案结果
  经韦某及其代理律师、家属充分说理、反复协商,最后双方同意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之中而不独立计算,黄某在精神抚慰金上进行让步,最终庭外和解结案。
  律师意见注解
  一、关于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依据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人身侵权损害案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权利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这是我国法律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二、关于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依据
  2010年新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在赔偿项目中删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项目。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对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是否应予赔偿法律没有明确。
  三、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因为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还需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见法律是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
  但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相加总再计入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还是独立计算,该条规定没有明确。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人身侵权损害案件中,是否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法律依然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再获得支持,即残疾赔偿金已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理由如下: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而其收入减少的部分,是一种预期收入的减少,故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属于一种收入补偿的性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是并列关系,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性质。
  既然残疾赔偿金是一种收入减少的预期财产损失,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就不应再获得支持。赔偿义务人已经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本身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一种预期损失的补偿,既然补偿了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所造成的收入损失,那么被扶养人就可以在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中获得赔偿。如果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导致了赔偿义务人的两次赔偿,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