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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作者:唐羽生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14日
 200613,被告罗x(系原告李x的母亲)以户主的名义与被告王x、于x(系夫妻关系)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被告罗萍将位于xxxxxx花园2号铺面(门面产权登记人为李x,约6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王x、于x使用,租期为2005年元月3日至2011年元月2日,共计5年。第一年租金46000元,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该合同在未履行期满时,被告罗x20091219再次与被告王x、于x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罗x将位于xxxxxx花园2号铺面(门面产权登记人为李x,约6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王x、于x使用,租期为2010年元月10日至2015年元月10日,共计5年。第一年租金80000元,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2012827,原告李x以被告罗x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将位于xxxxxx花园2号铺面(门面产权登记人为李x,约6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王xx、于x使用,系无权处分,起诉至xxxxxx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三被告于20091219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被告王x、于x立即将xxxxxx花园2号铺面腾空归还给原告。二、判令被告王x、于x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三、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在一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身份证、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联营合同、陈x和王x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罗x提交了合同告知书、视频资料、证人王xx、朱xx的证言作为答辩证据。被告王x、于x提交了现金缴款单、收据作为抗辩的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事实:被告罗x系原告李x的母亲,被告王x、于x系夫妻关系,200613,被告罗x受原告李x的委托,将属于原告的位于xxxxxx花园2号铺面(约60平方将米)租赁给被告王x使用,被告罗x与被告王x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被告罗x将位于xxxxxx花园2号铺面(约60平方将米)租赁给被告王x使用,租期为2005年元月至2011年元月,共计5年。第一年租金46000元,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该合同履行到期后,原告李x找到被告王x要求其交回铺面时得知被告罗x在原租房协议履行未到期的情况下,于20091219私自与被告王x、于x协商再次将该铺面出租给被告二人适用,并且还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原告认为被告三人于00912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该协议签订时被告罗x并未取得该铺面的所有权,且也未受原告的委托,被告罗x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原告多次找被告王x、于x要求收回铺面未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以前述诉请到法院。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x撤回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50,000元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本案中,被告罗x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王x、于x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在未被产权人原告李x追认之前,因租赁标的物并非被告罗x所有,罗x也无此处分权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故该租赁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现该租赁物(铺面)的产权人原告李x不同意对租赁协议的效力进行追认,而导致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罗x与被告王x、于x20091219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王x、于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将xxxx花园2号铺面腾空归还给原告李x。一审判决后,被告王x、于x不服,以被告罗x与被告王x、于x20091219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上诉至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本案应当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其理由在于:一、一审庭审中,原告李x认可了其授权被告罗x200613与被告王x、于x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承认该份租赁协议有效。在20091219,被告罗x又与被告王x、于x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原告李x认为该份协议效力待定,并不予认可,因此应当归于无效。在这个时候,被告罗x超越代理权,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无代理权的特征;二、被告王x、于x20091219与被告罗x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有理由相信被告罗x是以原告李x的名义签订租赁协议,有代理权的,主要体现在:1、在被告罗x200613与被告王x、于x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告李x认可该份协议签订时被告罗x是有代理权的)履行期限未满的前提下,因市场变化,被告罗x要求提高租金,双方经协商同意更改原来的租赁协议,才于20091219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协议,这个时候,原告李x并没告知被告王x、于x被告罗x的代理权被解除,因此被告王x、于x相信罗萍是以原告李x的名义签订租赁协议,有代理权的;2、被告罗x系原告李x的母亲,其于她们双方母女血缘关系,且一直都是被告罗x与被告王x、于x出面协商门面的租赁事宜,因此被告同样有理由相信被告罗x是以原告李x的名义签订租赁协议,有代理权的;3、在20091219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被告王x、于x按照新的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提高近一倍),原告李x也在庭审过程中认可收到,并未对租金的增加提出异议,并退还多余的租金,一直持续到20121月,因此原告李x在这个期间不可能不知道该份协议的存在,说明其认可(至少是默认)母亲罗x以其名义代为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王x、于x有理由相信被告罗x有代理权的,并且双方实际按照协议履行。4、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李x提供的视频资料表明其要求的是解除合同,说明其对该份租赁合同进行了追认,同样证明了被告王x、于x与被告罗x20091219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有相信罗x是以原告李x的名义签订租赁协议,是有代理权的。三、原告李x提供的所有权证表明取得的时间是其读书期间取得,并无经济能力购买该门面,签订合同时被告罗x并未提供所有权证给被告王x、于x核实,同时也证实了被告王x、于x在两次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位于xxxxxx花园2号铺面(约60平方将米)的实际产权人是原告李x,这构成了表见代理中行为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罗x与被告王x、于x20091219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应当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并对原告李x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认可该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