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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玩忽职守免于刑事处罚成功案例
作者:唐羽生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0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于2013年7月12日起任某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管理科科长,2014年12月10日,某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商务贸易、粮食行政管理职责整合至该县商务局。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郭某任该县商务局粮食管理科科长,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全县粮食流通、粮仓库存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从2009年10月起至2015年7月期间,该县某粮油公司采取虚假轮换稻谷的方式骗取轮换差价款11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资金损失57.4万元,要求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郭某的委托后,及时到公诉机关查阅了全部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郭某某,认真核实案件的情况,同时对全部的卷宗材料进行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造成本案国家资金损失并非其一个人的失职导致,并向公诉机关及时提出了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后因公诉机关认为仍需要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人得知这一情况后,在开庭前,及时与被告人郭某沟通,告知被告人郭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同时制定了从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方向作为本案辩护重点的辩护方案。时重点考虑的方向。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构成自首。2、被告人郭某主观上系过失犯罪,并非故意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其工作面临“事多人少”的局面,还被单位领导分配其他的工作任务,导致其监管工作疏忽,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故其本身过错较小。3、被告人郭某在客观要件上,已经履行了部分工作职责,对于损害结果的造成,已尽力避免,且本案的损失系多重原因导致的。4、该案的大部分资金损失已经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5、本案的量刑意见是免于刑事处罚。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虽未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仍采纳了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此外,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均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最终获得了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