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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办公室恋情是否可以成为被开除的理由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5日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表明,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强制干涉。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条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既然用人单位制定的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章制度无效,那么其当然不能以员工违反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不得违背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而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不仅不合法,而且不合理,更不能成为开除员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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