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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有什么用?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5日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又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证明材料。为了避免日后与劳动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可以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必须在以下情形中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未因以上法定情形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须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承担赔偿劳动者的法律责任。除了以上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以外,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本条突出体现了这一点。介于用人单位(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具有一定的处罚性,还有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未来的职业发展,因此,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以上的六种情形。为了日后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若日后产生纠纷,用工单位可以以此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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