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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1日
《合同法》第51条就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行为之一的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本文特以此展开论述。
  一、无权处分之内涵界定
  “无权处分”这个词汇的核心我想应该是“处分”,而“无权”只不过是相对于“有权”而言的,“处分”则是法律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按照人的意愿,在通过某种法律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对财产进行处理。无权处分行为,则可以分为广义处分和狭义处分两种。广义处分,大多数情况指的是法律上对某种行为的处分。而狭义处分,仅指我们一般所说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这个概念中对于处分一词的含义,应当根据法律体系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无权处分的效力
  在我国的法学界,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在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通说认为,无权处分的效力可以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这三种观点。
  (一)无效说理论基础是给付不能。无权处分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以“不能履行的给付”为合同标的之情形,因而合同当然无效。《法国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均有此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55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卖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德国民法典》第3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之契约,无效”。
  (二)效力待定说我国《合同法》的第51条是这么说的,当一个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财产,如果经过了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是无权处分人在事后又取得了该行为的处分权,则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之前,这个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且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又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据此,我们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这就要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说该处分人在事后有没有取得了处分权,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充分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相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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