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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报送死刑复核要什么材料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4日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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