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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

作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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