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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答辩状
作者:刘利杰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2日
 民事答辩状
   张**,男,生于1985**日,汉族,农民,宜阳县*******人,身份证号 41032719********联系电话:******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 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按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既然徐百岁不是豫C99Q91车辆的所有人,只是登记在徐百岁名下,没有权利抵押,那么原告就没有以所有人名义起诉的权利,***不是适格的原告。同时,对原告这种享受权利的时候说是车辆所有人,履行义务时又不是车主的这种不守信用的行为,也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进行评判。
  被告也不是适格被告
答辩人并没有扣押原告车辆,至于谁扣押了豫C99Q91小轿车,答辩人不知道。若是答辩人朋友扣押,答辩人愿意劝说朋友归还,但原告之子徐**的借款事宜,原告应给答辩人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
  违反诚实守信的行为,应当有所惩戒。
20151029,原告之子徐**从答辩人处借走三万元,五天后就跳楼,三万元不可能花完,其他不当得利人应于归还。2016224日,答辩人会同朋友周某变卖货车时,原告虽然答应但迟迟不予配合和兑现。对于原告这种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请求法庭对应的评价。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支持答辩人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配合 变卖徐乐乐所有挂靠在中达运输公司的豫C1567车辆,偿还所借答辩人款项。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证据目录一份及证据材料一套
此案定于2016年3月21日开庭,因原告没有证据支持,已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