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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女研究生诈骗获罪
作者:杜杰锋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07日
    现在兼职大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他们试图通过这个渠道来获取步入社会的经验以及一定的报酬,这种趋势一方面带动了职业中介的发展,另一方面一些人会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与自我保护意识的特点骗取不义之财。   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家教中介的诈骗案,四名被告被送上法庭,令人吃惊的是,其主犯李某乃是北京一名女研究生。据检方指控,2006年8月, 李某和母亲接管北京智之源教育咨询中心,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前来寻职的大学生的钱财。李某雇用了两名员工发放小广告,若有大学生上门,该公司要求先收取30元的建档费才能获得与学生家长联系的机会,在与家长通话过后还要交纳几个课时的中介费。实际上,学生家长都是由李某的母亲与其雇用的两名员工扮演,被骗的大学生在交钱过后得不到任何真实的家教信息,北京59所高校的141名大学生上当受骗,李某等人诈骗金额达1.5万余元。但是,这一百多名大学生无一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不是该公司员工因与公司发生矛盾从而告发了公司的违法行径,这件事情可能还会蒙在鼓里。被警方控制后,李某等4人将赃款全部退还。海淀法院认定4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除员工苗某是累犯被判1年半外,李某等3人均获刑1年。  小中介诈骗现象日益增多,有下列几方面的原因: 一、因行业特点容易滋生   社会对中介机构的需求使得这个行业日益兴旺、有利可图,犯罪也就由此滋生。小中介的特点主要是设立成本低,机构简单,这就相应地降低了违法者进入的门槛,方便他们专门成立一个机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另外,一旦出现问题,小中介要"席卷而逃"也较为容易,往往使得它们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人们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人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一方面是由于缺少社会经验和防备心理(主要群体是没有社会经历的大学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素养的缺乏,即不懂得以法律的视角预防上当,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法律救济渠道不完善   为什么受害者不报案?本案的案发事由发人深省。本案中每一个受害者仅交付几十元不等,受害者一方面可能认为维权成本高报案没有必要,另一方面也可能认为即使是报案了,公安机关也可能因为数额太小而不予立案侦查。   不报案现象不仅仅是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的体现,还暴露出法律在这方面保护合法权益渠道的不完善。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中可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最低数额是五千元。本案中每一个受害者仅交付几十元不等,从个案上看,诈骗数额远远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公安机关也可能因为数额太小不予立案侦查。   实际上,分析此类犯罪,不难看出有两个特点,一是李某等人设立中介机构行骗的行为属于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二是这种中介诈骗行为更加隐蔽,从表面上看是合法行为,一般人很难及时分辨。因此,公安机关对于这类犯罪不应当仍简单地遵循一般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人们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在制度上也有必要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标准,减少犯罪的几率。对于惯犯性质的犯罪应当建立一种信息机制,分类记录报案信息,不应当因为数额小而放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并且鼓励人民群众尤其是受害者及时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