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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某楼盘盗窃案——缓刑
作者:周智文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0日

近期,发生在中山某楼盘的一起盗窃案终于尘埃落定。由于刘某的盗窃导致了被害单位的较大损失,并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被害单位已经报警。在律师的努力下,刘某最终收获了一个满意的结果(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情景回放】
2016年10月中旬,刘某见中山市坦洲镇某楼盘的工地的门甚是好看,而正好发现一楼处有一些包装完好的门,于是预谋将这批户内门运回老家自己搞装修使用。11月4日晚8时许,刘某开始行动,电话联系乙物流公司派车到工地楼下,并指使下属邓某和刘某某帮忙将31套户内门及32套门框装上车运出工地。次日,被告人刘某到该物流公司支付运费,要求将上述物品运送至其老家。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得知甲公司已发现材料被偷走并报警了。经过数日的挣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律师之要点分析】
该案被告人盗窃行为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刘某的盗窃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但是我认为此事还有转机,于是我努力寻找突破口:一是建议刘某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二是主动组织刘某家属一起与被害单位协商,屡次找到被害单位主动道歉、与被害单位就赔偿进行协商,并取得受害单位的刑事谅解书。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只要有一线希望,都不要放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书能为刘某争取到更好的结果,那么这件事就值得坚持下去;三是建议刘某主动归还赃物,最大程度的减少受害单位的损失;四是建议主动交罚金;五、被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告到案后,均供述沉稳,积极悔罪,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六、被告无前科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平时为人诚恳,工作认真。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审查,最终认定:一、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以非法惩处;二、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态度良好,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刘某积极退赃,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也就是说只要1年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或犯有新罪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