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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林地征用补偿
作者:贾杰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原告刘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向法庭出示林地承包合同原件和小流域使用证书原件,俩份证据都是真实,合法并互相佐证, 还有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谈话笔录印证,原告与被告的林地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有关合同承包期限被告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效力更强的证据推翻原告所主张的事实. 尽管有谈话笔录这些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内容并不一致且证明效力弱于原告出示的物证.合同承包期限也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关于林地承包期30年至70年的规定。关于被告答辩称林权证的权利人是寨里村民委员会,我不予认可。理由如下:林地承包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林权证等相关证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义务给予合法的支持。依据解释原理林权证应给予承包方,而不是发包方。《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二条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某村民委员会即使有林权证,但在办林权证过程中程序违法。所以某村民委员会取得林权证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国家林业局的规章,是无效的。
二、被告与大同煤矿集团忻州同华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征用林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是对 林地承包合同的违约和对原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
在合同履行期内,2011年8月15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单方与第三方大同煤矿集团忻州同华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征用林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致使6.5333公顷林地被毁,林木遭砍伐。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违约与侵权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三、被告从第三方大同煤矿集团忻州同华煤业有限公司获取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3528552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
依据被告与第三方大同煤矿集团忻州同华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征用林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取得3528552元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 
第三方大同煤矿集团忻州同华煤业有限公司此次征用并非全部征用,而是征用了原告承包林地一部分即6.5333公顷,时间9年,在原告承包合同期内,所以土地补偿费应全部返还原告。并且同村承包户刘小三同类性质的林地征用土地补偿费全部给付刘某,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农村林地承包后 ,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取得的3528552元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
四、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在林地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投入损失1379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原告在林地承包经营期间,已支付护林费482000元,林木培育费35000元,小流域治理开支780000元,购买树苗款82000元,合计1379000元。以上费用开支均有明细及证人出庭作证予以佐证。


被告应予返还原告款项合计8819953.29元。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贾杰
2014年12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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