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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本站办理:沈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作者:肖小勇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21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沈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沈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沈某挪用公款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沈某在检方介入前,向学院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中,2009年2月9日本案被告人沈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投案,案发前即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了《悔过书》,如实、全面的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协助单位查账、对账,使案件在侦查部门介入之前,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沈某的《悔过书》及检方的《归案经过》及庭审中调查的事实,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是接到华农的举报而立案的,而华农的报案来源于被告人沈某2月9日(案发前一天)向学院院长的主动交待。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是导致被告人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之一。
本案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极其混乱,学院的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没有履行应有的财务资金管理和监督之责,在学费的收取、入帐、支出、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漏洞和资金安全隐患,这在客观上为被告人沈某挪用公款行为提供了便利,诱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案的另一事实是沈某既非财务人员,学院也没有举办或组织任何财会专业知识的上岗培训,就擅自违反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授意本案被告直接收取学生学费。并且学院也长期对学费收取方面不进行核收、对帐,致使大量的学费长时间滞留在被告处。这种制度的缺陷直接诱发了被告人沈某的犯罪动机,并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致使挪用数额的增加。沈某过去本来是学院的优秀党员和院系骨干人才,但到现在挪用公款直至面临刑事审判,这种悲剧的发生,与学院这种制度缺失、管理混乱的客观情况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这种结果的发生,学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
基于本案的犯罪情节与一般的积极主动寻找、制造作案机会的犯罪有很大的区别,法庭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个因素,对被告人沈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沈某一贯品行良好,是初犯、偶犯,而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酬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沈某一贯品行良好,无任何违法和犯罪纪录。被告人沈某出生在贫苦农村家庭,家境贫寒,其从小就刻苦努力、乐于助人,读书期间一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在大学期间曾多次获得过奖学金、三好学生等奖励;他思想政治觉悟较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最终成为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留校工作后,他更是勤勤恳恳,认真负责,经常加班加点,利用自己创造性的思维和优秀的组织能力,为学院里挣得了很多荣誉(如:院里多次被评为优秀组织单位,连续八年蝉联校运会“精神文明奖”等)。他自己也因工作出色被评为校“十佳专职团干”;在成教学院工作期间,他负责各种学生事务、党员管理、宣传部工作、自考生的招生工作等等,由于长期超负荷的工作,他腰椎间盘受损,经常疼痛难忍,但他还是工作在第一线,并且出色的完成了各项工作,满腔的热情,全部投入到对母校的回报和对教学工作的无比热爱之中。除了工作出色之外,他还是一个非常有爱心的人,非典期间深入学生宿舍,了解院里学生预防非典的情况;尊敬同事,学生和同事有困难他总是尽力帮助;“512”地震更是对灾区人民慷慨解囊,曾多次向灾区人民捐款。他还是一个积极上进的人,为了丰富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他利用空闲时间考取了《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的在职研究生,并且已经发表了多篇优秀论文,还有几篇准备发表。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并且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沈某由于平时忙于学生的工作,忽视了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上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其思想上出现了偏差。由于学院没有将学费收上去,其本想通过积压在手中的学费临时性周转下赚点钱,再及时把学费归还。但由于经济的不景气和现实的残酷,他不但没有挣到钱,而且亏得血本无归,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家庭中,由于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不满3岁的小孩需要抚养,导致对钱财的追求迷失方向,一时糊涂,铸成大错。
事情发生后,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案发前积极主动向院里领导交待了全部问题并退还剩余全部学费,在归案后也完全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情。这说明被告人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悔过表现很好。所以,辩护人认为,沈某的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辩护人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人民法院应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判案原则,给被告沈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告人挪用手段不恶劣。从本案的事实可知,被告人炒股和买彩票时,只是将已在自己个人银行帐户上的款项转到自己的证券帐户上,没有采取挪用公款罪通常采用的欺骗、造假帐等手段。
四、关于被告人沈某挪用公款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沈某挪用单位的公款,虽然数额巨大,但就其所造成的后果,本辩护人认为不是很严重。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法庭已经查明,沈某挪用公款的主要去向是用来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福彩和体彩机构是国家政府设立的公益机构,隶属于民政系统,发行彩票是国家募集资金发展福利、体育事业的一个手段。被告人沈某挪用公款主观上是为了自己中奖获利,获利的目的是为了向学院还款和为年迈的父母治病。但客观上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把学院的学费转移到了福彩、体彩中心的帐户上,把国家政府的钱从国家的一个口袋倒腾到另一个口袋里了。所以这些钱并没有因为沈某的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损失,而只是改变了钱款的用途。这与那些挪用公款后做生意亏本或挥霍掉而不能偿还的挪用公款案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所以,请法庭在对沈某量刑幅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沈某的这种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因素,以有别于挪用公款后彻底损失掉挪用的公款案件。
五、关于退赃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某实际上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剩余全部学费二十余万元,余款被告人主观上愿意退赃,只是客观上退赃不能。
根据洪山区检察院对华农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陈东明的询问笔录及对学院报帐员张小平的询问笔录,沈某在2008年9月份时,向学院上交了22万余元的学费,即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了部分挪用的公款。由于沈某的挪用公款的钱均用于购买股票及彩票,为了能够积极还款,被告沈某将借来的和中奖的钱也全部投入其中,本想赚钱后可以积极还款的,但最终导致了今天的后果。
另外,被告人沈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前本想能借款后积极退还学校所有学费,经四处奔波,由于亲戚大多生活在农村,生活比较拮据,未能筹集到。所以,我们认为在退赃问题上,沈某主观上是愿意退赃,只是客观上确实退赃不能。
六、被告沈某目前的窘迫状况
案发后,远住在天门市农村老家的被告父母听到唯一的儿子出事后,原本体弱多病的他们更加经受不住打击,身体每况愈下。作为一向孝敬父母的沈某,内心更感无限的痛楚和自责。被告人沈某本与妻子生有一个3岁多的小孩,现因自己错误的行为导致夫妻吵架感情破裂并离婚,妻离子散,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就这样破碎了。
被告沈某的一念之差,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不可饶恕的错误,所以其积极退款,积极投案自首,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希望得到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早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沈某有自首的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有积极的悔改表现,其主观恶意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沈某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这些情节。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肖小勇律师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