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信用卡诈骗20余万经肖律师辩护被判缓刑
案情:
被告人程某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先后向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13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于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上述13家发卡银行分别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金额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程某到案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脏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判决: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多家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律师分析: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已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应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不能适用缓刑。那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是因为被告人家属退还了大部分赃款,没有使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法院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同时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对其适用了缓刑。另,关于退赔赃款也是十分有技巧的,如被告人家属在公安阶段即退赔了所有赃款,这样做对被告人是没有好处的,因为公安机关和法院收支是两条线,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后其指标就完成了,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量刑时便没有了抓手不可能再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如果被告人家属到法院阶段退款,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便有了抓手,法院自身的考核指标就能完成,法院会很注重赃款的追缴率,就能底于法定量刑标准对被告人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