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走私贩卖大米偷逃税款数百万 律师成功辩护量刑二年案情简介:成立于2008年的湖北省云梦市某米业公司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林某自公司成立起即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初,为降低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林某指派员工万某到云南寻找新的大米供货渠道。到达云南后,万某找到了从事大米走私生意的易某(另案处理)等人,与易某就购买走私大米之事进行了初步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告知了林某。之后,林某直接与易某联系,确定合作关系,进一步商定了购买走私大米的品种、价格、数量等,并以每吨人民币3900元至5300元不等的到货价格,开始从易某手中购买从泰国走私入境的大米。通过上线从泰国组织货源走私进云南后,易某就按照林某的要求,将大米的泰国包装换成国内包装,并将货从云南建水等地火车站发送至成都的火车站。大米运至成都后,万某便拿着易某快递过来的领货凭证,到当地火车站收货验货,林某再根据万某汇报的验货情况向易某支付货款,并安排万某将走私大米在成都加价转卖他人。后海关缉私局接到该案线索,将林某抓获,经海关关税部门初步核定,林某向易某购买走私大米共计4000余吨.辩护过程:肖小勇律师接手案件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办案机关沟通,分析案件材料存在的问题,通过律师的沟通,涉案的吨数降低到1000吨左右,涉案金额300万左右。律师辩护主要观点:一、米业公司的主要业务非为涉案的走私普通货物业务,且公司的违法所得亦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二、本案之中的涉嫌走私的大米数量及海关核定的税款明显依据不足。 该案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米业公司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的方式偷逃关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林某和万某分别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该罪,均应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可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认定林某和万某的行为属走私犯罪的下游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判处米业公司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