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犯盗窃罪,控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法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意见,轻判有期徒刑一年。
一、【案情简述】
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网友李某的租住房内玩耍,后李某有事外出,刘某某临时起意,趁机将李某放在家中提包内的现金9500元秘密拿走后逃离。2013年3月28日,刘某某在武汉市被民警挡获,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检方指控,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起诉至法院。
二、【辩护思路】—找准量刑情节,突破量刑意见
根据具体案情,对于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思路在于量刑之辩。在检察机关已经出具量刑建议的的情况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力求突破量刑意见:
(1)被告人已主动、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力争将危害结果降至最低。
(2)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3)被告人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已出具证明说明其表现良好,并愿意在缓刑期间进行监管;
( 5)从司法和谐化、人性化的角度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被告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辩护结果非常满意,不再上诉。
四、【办案随笔】
1、找准量刑情节,突破量刑意见
本案虽然盗窃数额在17800,但金额已接近20000元,因此,检察机关对本案的量刑建议为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在检察院已经出具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找准量刑情节,突破量刑建议成为本案的辩护焦点。辩护人提出被告具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采纳。
2、律师关于盗窃金额的认定的法律意见,被侦查、公诉机关采纳,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盗窃金额是影响本案量刑的关键环节,盗窃数额认定17800元还是21000元,将直接导致被告的量刑幅度出现重大差异。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受害人的证言中对于盗窃金额出现矛盾,分别有金额不同的陈述。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盗窃金额的认定,律师分别与办案机关多次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律师提出根据现有的证据,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证言,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金额只能认定为17800元。最终,肖小勇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公诉机关起诉时将盗窃金额认定1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