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汉光谷的嫌疑人向某某使用QQ号在其QQ空间采用虚拟手机图片、虚假交易成功银行凭证的手段,让人误以为其在低价销售最流行的iphone6型号手机,待受害人加其QQ好友后,采用之前准备好的诈骗聊天手册与受害人进行交流,使受害人进步一相信其有销售该型号手机的能力,将钱款汇入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在收到诈骗款项后,并不发货,在受害人要求退款后,又通过QQ冒充客服告知受害人手机被海关扣押,要求受害人交纳保证金,受害人交纳保证金后,再次要求退款的情况下,嫌疑人又冒充退款人员骗取受害人银行卡内的钱。嫌疑人胡某在明知向某某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涉及诈骗金额28000元,同时,还多次帮助欧某在银行提取诈骗赃款。嫌疑胡某于2015年1月被抓获。
辩护人工作:
律师接到案件后,为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查阅了大量证据材料。在此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流案件并提出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胡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诈骗犯罪,但嫌疑人系未成年,根据刑法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嫌疑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来看,系从犯;并且系偶犯初犯,主观恶心并不大,诈骗的数额仅属于较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本案应对胡某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胡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