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4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武汉沌口某小区楼下,找到苏XX、郭XX夫妇,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此时,被害人徐XX路过此处,上前询问。随后,被告人林某某打开车门上车,发动车辆后加大油门前行,把徐XX撞倒在地,徐XX拍打小车,让林某某停车,林某某仍加油驾车前行,将徐XX的左小腿压断。经鉴定:被害人徐金芳的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坏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辩护:辩护人接受辩护之后,通过会见、阅卷的辩护活动,详细了解了整个案情,在此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刑事和解,当事人判决之后即恢复自由。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