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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武汉抢劫案成功辩护成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
作者:肖小勇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骑摩托车和杨某来团风县城玩耍,在县城某宾馆前的人行道上刘某某骑摩托拦住被害人颜某强行将颜拉近一条小巷。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敲打颜的肩膀,要颜给100元钱用于摩托加油。颜不答应,刘某某便强行搜颜的裤子口袋,搜出55元现金和一部价值2380元的白色触屏手机。颜央求不要拿走现金和手机,吴便拿木棍威胁强行拿走现金和手机,还扒下颜的上衣穿在自己身上逃离现场。
【辩护意见】我家属的委托,作为辩护人提出辩护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比较妥当。理由如下: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有所区别的。
1、两罪的犯罪地点和是否公开实施有所不同:“强拿硬要”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在公众场所用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其他在场人看见与否均不影响其强拿硬要行为的实施。抢劫罪侵害的客体则为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如乡村小道,无人小巷等。抢劫属秘密行为,通常不为他人知晓。并且抢劫行为人不希望其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
2、“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表现为蓄意生事,寻求判激,挑衅社会,耍弄威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抢劫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3、从两者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来看。其一,两者的强制占有公私财物的强制程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有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基本没有凶器,被告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过人身伤害也是轻微的;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有时也可能使用其麻醉等手段,事先踩好点持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人身危险;其二,两者占有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抢劫则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获取财物为目标。其三,两者从认识被害人关系方面看:“强拿硬要”作案人可能与被害人认识,也可能不认识。抢劫一般是抢劫陌生人或者使被害人无法难以得知作案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两者区分的上述特征,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情况,可以看出:一、作案地点是公众场所;二、作案目的是在遭到其监护人放弃的情况下心理失控,强行“小拿小要”被害人10元钱加油,搜身拿走55元钱,耍“坐过牢”的威风,同时又把被害人衣服脱掉穿走。这是一种赤裸裸地耍流氓耍威风行为。三、本案其客观表现是强拿硬要,并且暴力特征不明显。又属“小拿小要”。四、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城厢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又相互认识的。被告人明知抢劫犯罪性质严重,更应该采取隐蔽的方式和对陌生人作案。况且被告人已犯过抢劫罪,判过一年刑。这样对熟人实施抢劫,采取是自投罗网的方式情理上也说不通的。
总之,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较为妥当。公诉方指控为抢劫罪不当。
二、被告人某某作案时,刚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犯罪。”
三、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也帮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为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按寻衅滋事定罪,并给予从轻、减轻量刑和适用拘役。望法庭给予采纳。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同学去上学的路上拦截曾是同班同学的被害人,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未成年的财物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定性意见。并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其他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