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参与抢劫达35余万元 成功辩护获从轻处罚
作者:肖小勇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关键词:抢劫罪 共同犯罪
一、【案情简述】——余某某、Y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七次共谋采用持刀威胁、实施暴力的方法抢劫出租车,被抢现金及手机等共计价值11000余元,被抢出租车共计价值35余万元
余某某、Y某长期在网吧上网,没有经济来源,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2021年7月余某某、Y某决定实施抢劫出租车的犯罪行为,经过预谋和准备作案工具,两人自2021年7月中旬至2021年8月中旬期间,先后实施抢劫作案5次,抢劫的7部手机及现金共值11000余元,抢劫的7辆出租车价值共计35余万元。
2021年8月23日,余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2021年9月29日,余某某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武汉市某区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鉴于余某某对本案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抢劫的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中”为突破口,为余某某提出从轻的辩护意见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合理的律师意见书及辩护词,提交侦查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中,并且余某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客观上也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且家庭情况特殊,恳请贵院综合全案,对被告人余某某从轻处罚。
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抢劫的数额仅应计算抢劫的现金及手机,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罪数额中。
1、针对出租车本身,被告人余某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仅是用做逃跑的工具,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租车价值不计入抢劫罪数额,针对出租车余某某不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系抢劫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余某某的客观行为表明其抢劫对象仅针对出租车上的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并未针对出租车本身,出租车仅作为了逃逸的工具。
2、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的解读,本案中出租车亦不应计入抢劫数额。
3、将出租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有失公平,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还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本身来理解,都不应将出租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计入不仅会不利于打击犯罪,恳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余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且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余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年迈需要照顾,妻子因照顾年幼的儿子尚无职业,家庭无经济来源,从轻处罚余某某,可以让余某某早日重返社会,照顾妻儿老小,发挥自己价值,为社会做贡献,而不至于再次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出租车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抢劫金额仅限于现金和手机,且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家庭情况困难,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对余某某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余某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某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7辆出租车之目的,仅是用做逃跑的工具”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并未将被抢出租车变卖或长期据为已有,而是在逃离现场后不久即丢弃,车辆并未损坏且均已及时被找回,未对被害人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同时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下:……(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从本案来看,被告人余某某与Y某七次共谋抢劫出租车,抢劫数额达35余万元,远远超过了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肖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找到突破口,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在接受委托后,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于武汉市某某看守所会见:余某某,期望从余某某的陈述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希望从中找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蒋健制定了明智的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