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易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且未在卫生局执业注册,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2014年6月,被害人王某因病到被告人位于武汉市某区城中村处医治,被告人陈某对其进行诊治,由被告人易某某为其注射输液,后被害人因心肌炎死亡。
案件分析:本案经过肖小勇律师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分析,肖律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辩护:在认识因素上,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并非知情的,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也非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而易某某是在陈某的指导下行医的,属于从犯;且受害人本身具有严重的心脏病,死亡的大部分原因在于受害者自身疾病。
审理结果:被告人易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最后易某某得到从轻判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