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刘某某强奸罪从轻辩护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接受陈X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首先、从被告人犯罪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而是在受害人半推半就的心态下发生了犯罪事实。所以被告的主观恶性一般。
其次、被告涉嫌犯罪后逃走的原因是担心害怕,并不是继续做危害社会的事情,且被告在逃亡期间也没有做出危害社会的事件。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的交代了犯罪的主要事实,这说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
再次、被告人犯罪时近58周岁,到今天开庭已逾64周岁,被告已跨入老年人的行列。
总之、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被告无前科,望审判庭采纳以上量刑情节给被告人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