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强奸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与分析,并参与了法庭审理,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宋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归案之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自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述前后一致。在整个侦查阶段,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对案件的快速侦破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宋某某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良好,工作也不错,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被告人宋某某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加之酒后意识失控,导致该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之后,多次表达了对受害人的深深歉意,请求其家属积极向受害人赔偿。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的母亲刘红兰与受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书》,已经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叁万元。受害人张某出具《谅解书》。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其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但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宋某某予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