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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冉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辩护词
作者:肖小勇 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3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强奸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与分析,并参与了法庭审理,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冉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冉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冉某某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强奸犯罪有一定的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与被害人相熟,系朋友关系,多次到被告人家中。案发当晚受害人深夜到被告人住所地一起玩网络游戏,受害人的行为致被告人冉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自控能力下降。同时在被害人表示暂不愿意的时候,冉某某没有对被害人有严重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举动。冉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且非常后悔。综合案件全过程,冉某某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影响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院处罚,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予以考虑。被告人冉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自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述前后一致。在整个侦查阶段,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对案件的快速侦破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冉某某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检察院也在起诉书中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冉某某犯罪事实清楚,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冉某某予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 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 师:肖小勇 2019年4月28日后记:冉某某经法院审理,采纳肖小勇律师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