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村官受贿15万元、获刑10年--量刑过重?
作者:吴远保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28日
 
[案情简介]
据《法制晚报》讯(记者 林刚 洪雪)报道:
20137月至20141月间,原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治保主任王成银,接受村民田某和原村民魏某请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为田某、魏某增加拆迁补偿款数额,并为田某出具机动地证明原生证明,为魏某出具边角地证明的方式,为二人提高拆迁补偿款数额。王成银因此收取田某给予的10万元,向魏某索要了5万元。案发后,王成银已将涉案15万元退缴。
密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成银有期徒刑10年。王成银不服上诉。
王成银上诉称,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田某谋取利益,田某多获得补偿款与其职务行为无关,其在该起事实中不构成受贿罪。
而且他在镇纪委派人陪同下去县纪委主动投案,并在纪检机关仅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应该构成自首。法院未予认定其自首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成银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定,王成银有索贿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王成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司法机关不予认定自首值得商榷。
纪检部门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王成银向纪检部门的如实交待,应属于在司法机关掌握案件事实之前形成,故应认定自首成立。
2、关于主体。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村官在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村官毕竟不是公务员,素质要求不能完全比照公务员,故在量刑时也应予以酌情考虑。
3、关于量刑。
索贿为从重情节、积极退赃为从轻情节,故在刑法相关条文没有被修改的情况下,判处十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与那些真正的公务员序列人员贪贿几千万元甚至上亿,也有只判处有期徒刑的相比,王成银确实感觉量刑过重了。

律师资料

吴远保律师
电话:13581960…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