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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为什么废除这十三个死罪
作者:徐涛 律师  时间:2011年05月22日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涉及非暴力、非职务的13类经济类型犯罪,被全部取消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作为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走出了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这次小心翼翼的一步,没有引发民意波澜,而各界一片赞誉。不过仍有学者质疑,废除死刑的“试水”行为,其主导思想仍然是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和1979年以来刑法颁布后三十多次大修小改的主旨并无不同。
    贪污受贿仍保留死刑
    “人命关天”,这是联合国人权公约对死刑的通俗性表达。公约主张原则上废除死刑,实在有必要保留的,也要严格限制在侵害人生命的罪行上。对非暴力型的财产型、经济型犯罪,历来主张免死。
    按照这个标准,这次中国在非暴力犯罪类型中,谨慎地选择13种犯罪取消死刑,包括4个走私罪、5个金融类犯罪、两个妨害文物管理罪,以及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
    为何会选这13种,而不是最引发公众关注、呼声最高的贪污受贿罪?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一来这些罪名死刑用得很少,二来废除后不会触碰雷区。
    比如走私类和金融诈骗类的死刑犯罪,是在过去“迷信死刑的威慑力”的背景下设立的,属于明显的罪刑不相适应。“走私罪监管部门多多少少有责任”。而金融类诈骗类死刑刑罚,是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的,意思是这类犯罪,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和国家作对,应该罪加一等。
    盗窃罪废除死刑,显然是一种延迟。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立法机构和学界普遍要求取消盗窃罪死刑。当时几经协商,最后还是留了个“尾巴”,对盗窃金融机构和文物保留了死刑。
    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大而无当,不仅应该取消死刑,而且应该取消罪名。”洪道德说。97刑法实施11年间,没有一例判处死刑的。一来是因为规定模糊,难以入罪,二来是和教唆罪雷同。“激起犯罪意图危害大呢,还是教人犯罪方法危害大?”
    早在2000年,刑法学者、时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邱兴隆就公开提出废除死刑。十多年来,焦点集中在贪污受贿罪上。公众理念也在慢慢变化,2001年处死成克杰时,还一片叫好,到2007年处死郑筱萸,已有一些人持反对意见。
    然而,全国人大并没有为之所动。民意似乎显示立法机构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去年8月,草案第一次审议时,媒体报道使公众误认为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也纳入其中,一时舆论哗然。立法机构和学界赶紧澄清,才得以平息。在立法机构内部,甚至没有人提及在这一领域废除死刑,视其为敏感问题。
    “在这个领域废除死刑是迟早的事,可以提上日程。为此必须把腐败规模降下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告诉记者,要有替代性的做法,使老百姓感到不杀贪官也能体现公平,比如增加监禁年限等。
    从死刑膨胀到死刑减少
    大部分专家认为,中国此时废除13种罪名的死刑是水到渠成。
    死刑在中国刑法体系中,有一个极度膨胀期。1979年刑法制定时,大约只有二十多个死刑罪名。“文革”期间的草菅人命、群众专政的残酷记忆尚未褪去,当时的刑法具有某种意义的轻刑主义。
    1982年至1983年的严打斗争,部分地改变了这种状况。
    死刑膨胀最初滥觞于全国人大1983年的两个文件《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两个“决定”不仅降低了死刑标准,而且简化了核准死刑的程序。上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
    严打带来的恶果是,不断增加死刑罪名,需要就加。刑法学专家高铭暄回忆,当时崇尚死刑的思想突出。改革开放导致了经济的发展,哪里有经济犯罪,死刑就在哪里出现。盗窃、投机倒把、贪污、走私、毒品犯罪等等,一个一个的单行刑法出台,一度增加到71个死刑。
    最明显的是盗窃和贪污。洪道德的印象是:当时3万元是个坎。1985年左右,某煤炭供应公司的一位经理,贪污了几万元就丢掉了性命。“只要做到不错杀,冤杀一些有罪但不够死刑的人不要紧。”洪道德说,这就是当时的法律理念。
    直到1997年刑法大修,死刑膨胀的趋势才刹住了车。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回忆,当时学界已经提出减少死刑。
    高铭暄告诉记者,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在那时就有争议,比如很多人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死刑就不妥。
    最终的结果是,高层领导认为,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对死刑的态度是“不减少也不增加”。经过调整死刑保留为68个。
    此后刑法经过七次修订,学界多次呼吁减少死刑,但立法机构未有动作。直到2010年,废除死刑终于试水。
    “国内和国际环境都已经成熟。”高铭暄说。一是慎杀、少杀已成为司法机关的主导理念。这几年最高法院对死刑控制得很严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基本控制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上。
    同时,国际压力在增大。以往废除死刑的国家少于保留死刑的国家,近些年比例倒过来了,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只有50多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包扎全部废除、废除普通犯罪、保留死刑但10年以上没有执行死刑的国家已经有130多个。
    这次立法机构废除这13种死刑,基本没有争议。“一致赞同,学界力挺。”洪道德说,这标志着人权观念由生存权向生命权转变,滥用死刑的思想一去不复返了。
    刘仁文列出废除死刑的步骤是:下一步废除其他经济领域的非暴力犯罪,再废除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非暴力犯罪,再废除故意杀人以外其他暴力犯罪,最后废除故意杀人罪。
    死刑,只是象征性废除?
    一片叫好声中,并非没有微词。邱兴隆就向记者表示“忧多于喜”。
    他认为,中国刑法发展的背景是“严打”。从1979年到现在刑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惩罚力度越来越大,对刑事被告人有利的条件限制越来越多。即使是1997年后并没有增加新的死刑,但7次修改,总在把刑罚的幅度提高。
    这种背景下的减少死刑,并没有完整体现“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理念。邱兴隆不无忧虑,“13个死刑基本上都是不怎么用的。大家关心的是实际杀了多少人,而不是在纸面上减少了多少死刑。”所以,这次削减死刑数目的象征性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
    邱兴隆说,以“不怎么用”为标准来废除死刑相当有害。首先违反了“同一律”。比如这次金融诈骗罪废除了死刑,但集资诈骗罪就保留了死刑,原因在于后者很好用。同样,贪污受贿死刑保留下来,也不仅仅是因为绕开民意雷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是个好用的工具。
    他认为,不管实际操作时会有哪些策略考虑,都应该有一个同样的标准,那就是“不侵犯生命的罪不判处死刑”。
    反观中国刑法历次修订,这个标准相当模糊。邱兴隆和洪道德向记者介绍,比如1997年把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设立死刑,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河北衡水发生了一起外籍华人诈骗衡水银行的案件。而盗窃金融机构的死刑刑罚也相当偶然———当年发生的一起挖地道盗窃金库的案件,触动了立法者的神经。盗窃文物保留死刑,同样是因为那时故宫进了一个飞贼,盗走了一些文物。
    邱兴隆对这一现象感到忧虑。即兴式设立死刑的做法和即兴式将某一时期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入罪都是一种思路———即兴式立法。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等等。立法者轻易动用剥夺人自由和生命的权力来调整社会矛盾,更多体现了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而不是法治精神。
    据《南方周末》
    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部分死刑罪名,中国走出了废除死刑的第一步。但也有学者表示忧虑,从1979年到现在,刑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惩罚的力度越来越大,对刑事被告人有利的条件限制越来越多。即使是1997年后并没有增加新的死刑,但7次修改,总在把刑罚的幅度提高。
    13项被废除的死刑罪名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
    动物制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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